所需文件:
1、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
2、繼承系統表、繼承協議書。
3、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法院備查文件。
4、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債權確定判決,及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文件。
5、非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申報者,應檢附相關代理身分證明文件。
6、被繼承人屬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經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並至臺北國稅局申報。
7、繼承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證明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取得准予繼承備查之文件。
8、繼承人未在國內設籍之華僑或國民,應檢附之證明如下:
a. 如委託國內人士代辦申報者,應檢附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證明委託人可辦理遺產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
b. 繼承人親自回國申報者,可攜帶本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配合辦理。



